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項目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為初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四川大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1月1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4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程的選址、建設、運行過程的總體要求,再生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和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程,可作為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本標準為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術要求;有特定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專用標準的,執行專用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8172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1560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17420微量元素葉面肥料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24600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用泥質
GB30485水混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8400吧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
GBZ.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CJ/T 30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農用泥質
CJ/T 36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林地用泥質
HJ662水泥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204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
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地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3.2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 Solid waste recycling
將固體廢物直接作為原料或燃料利用,或者通過分離、純化等工藝處理后進行物質資源化利用的過程,分為用作原料或替代材料的物質再生利用和用作替代燃料的能量再生利用。
3.3 固體廢物建材利用 Utilization of solid waste as building materials
利用固體廢物直接代替傳統建筑材料生產原料,或將其轉化為建筑材料生產原料來生產建材的過程。固體廢物建材利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利用固體廢物生產水泥、磚瓦、輕骨料、混凝士、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
3.4 固體廢物土地利用 Application of solid waste to land use
利用固體廢物本身具備的部分營養成分,將固體廢物直接利用或間接轉化用作土壤改良劑或肥料的過程。固體廢物士地利用通常需要進行必要的生物處理、熱干化等預處理及加工。固體廢物土地利用不包括固體廢物礦區回填。
3.5 工藝單元 Process unit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藝過程中的任一主要單元,包括涉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的物理與化學反應、機械加工、貯存、包裝和污染防治等在內的整個生產工序。
4、總體要求
4.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應遵循環境安全優先的原則,保證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全過程的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
4.2 進行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技術選擇時,應在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技術生命周期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規及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4.3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保護規劃和當地的城鄉總體規劃。
4.4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應遵守國家現行的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計劃、環境保護責任、排污許可、監測、信息公開、環境應急預案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等制度。
4.5 應對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各技術環節的環境污染因子進行識別,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配備污染物監測設備設施,避免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妥善處置產生的廢物。
4.6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
4.7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產物作為產品的,應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與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標準和該產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標準。
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應以再生利用的固體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為評價對象,綜合考慮其在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中的遷移轉化行為以及再生利用產物的用途,進行環境風險定性評價,依據評價結果來識別該產物中的有害成分。
根據定性評價結果開展產物的環境風險定量評價。環境風險定量評價的主要步驟應包指:確定環境保護目標、建立評價場景、構建污染物釋放模型、構建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的遷移轉化模型、影響評估等。對于無法明確產品用途時,應根據最不利暴露條件開展環境風險評。
5、主要工藝單元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進行再生利用作業前,應明確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固體廢物在清洗、破碎、中和反應等過程中引起有毒有害物質的釋放。
5.1.2 具有物理化學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首先進行穩定化處理。
5.13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特性設置必要的防揚撤、防滲漏、防腐蝕設施,配備廢氣處理、廢水處理、噪聲控制等污染防治設施,按要求對主要壞境影響指標進行在線監測。
5.4 產生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區應采取除塵和有毒有害氣體收集描施。揚塵點應設置吸塵罩和收塵設備,有毒有害氣體逸散區應設置吸附(吸收)轉化裝置,保證作業區粉塵有害氣體濃度滿足GBZ2.1的要求。
5.1.5 應采取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特定行業排放(控制)標準的要求沒有特定行業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應滿足GB16297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5.1.6 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惡臭物質擴散,周界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14554的要求。
5.1.7 產生的冷凝液、濃縮液、滲濾液等廢液應進行有效收集后集中處理。處理后產生的廢水應優先考慮循環利用:排放時應滿足特定行業排放(控制)標準的要求;沒有特定行業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應滿足GB8978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5.1.8 應防止噪聲污染。設備運轉時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要求,作業車間噪聲應符合GBZ2.2的要求。
5.1.9 產生的污泥、底渣、廢油類等固體廢物應按照其管理屬性分別處置。不能自行綜合利用或處置的,應交給有相應資質和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
5.1.10 危險廢物的貯存、包裝、處置等應符合GB18597、HJ2042等危險廢物專用標準的要求。
5.2 清洗技術要求
5.2.1 清洗是采用水、其他溶劑或氣體從被洗滌對象中除去雜質成分,以達到分離純化目的的過程。
5.2.2 遇水或其他溶劑易燃或產生易燃氣體、易釋放揮發性毒性物質的固體廢物,不應采用清洗處理。
5.2.3 可根據洗滌目的對固體廢物進行多級清洗,清洗工藝可采用順流清洗或逆流清洗。
5.2.4 固體廢物清洗設備應具備耐磨、防腐蝕等性能。
5.3 干燥技術要求
5.3.1干燥是用熱空氣、煙道氣、紅外線、水蒸氣、導熱油等熱源加熱烘干固體廢物,除去其中所含的水分等溶劑,以達到減容、減量,便于處理、處置和再利用目的的過程。
5.3.2 固體廢物干燥技術包括噴霧干燥、流化床干燥、氣流干燥、回轉圓筒干燥、廂式干燥等技術。
5.3.3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及其它性質,結合干燥技術的適用性合理選擇干燥技術。
溶液、懸浮液或泥漿狀廢物的干爍宜選擇噴霧干燥技術;無凝聚作用的散粒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流化床干燥技術;粉粒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氣流干燥技術:粒狀或小塊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回轉圓筒干燥技術;少量熱敏性、易氧化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廂式干燥技術。
5.3.4 應在干燥前明確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以確定干燥介質的種類、干燥方法和干燥設備,具體包括:
(1) 物理性質。如主要組成、含水率、比熱容、熱導率等;液態廢物還應明確濃度、粘度及表面張力等。
(2) 化學性質。如熱敏性、毒性、可燃性、氧化性、酸堿度、摩擦帶電性、吸水性等。
(3) 其他性質。如膏糊狀廢物的粘附性、觸變性等。
5.3.5 有下列任一種情況時,應選擇閉路循環式干燥設備及廢氣處理設施,避免氣體和顆粒狀物質逸出造成大氣污染。包括但不限于:
(1) 固體廢物中含有揮發性有機類物質。
(2) 固體廢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固體粉粒狀物質。
(3) 固體廢物中含有惡臭類物質。
(4) 固體廢物干燥過程產生的粉塵在空氣中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
(5) 固體廢物干燥過程中與氧接觸易發生氧化反應的。
5.3.6 噴霧干燥系統配備的風機及各類泵,應采取有效減振措施。
5.3.7 干燥設備應按要求定期停機,排空并清理設備內殘余物。
5.3.8 固體廢物干燥工藝單元獨立排放污染物時,應配備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防止粉塵、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等逸出引起二次污染。
5.4 破碎技術要求
5.4.1 破碎是通過機械等外力的作用,破壞固體廢物內部的凝聚力和分子間作用力,使固體廢物破裂變碎的過程。將小塊固體廢物顆粒通過研磨等方式分裂成細粉狀的過程稱之為磨碎。
5.4.2 固體廢物破碎技術包括錘式破碎、沖擊式破碎、剪切破碎、顎式破碎、圓錐破碎、輥式破碎、球磨破碎等。
5.4.3 易燃易爆或易釋放揮發性毒性物質的固體廢物,不應直接進行破碎處理。為防止爆燃,內部含有液體的固體廢物(如廢鉛酸蓄電池、廢溶劑桶等)在破碎處理前,應采用有效措施將液體清空,再進行破碎處理。含有不相容成分的固體廢物不應進行混合破碎處理。
5.4.4 廢塑料、廢橡膠等固體廢物的破碎宜采用干法破碎:鉻渣、硼泥等固體廢物的破碎宜采用濕法破碎。
5.4.5 固體廢物破碎處理前應對其進行預處理,以保證給料的均勻性,防止非破碎物混入,引起破碎機械楲的過載損壞。
5.4.6 固體廢物粉磨過程應嚴格控制粉塵的顆粒度、揮發性和火源等,防止發生粉塵爆炸。
5.5 分選技術要求
5.5.1 分選是用人工或機械的方法將固體廢物中各種可再生利用的成分或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成分分類分離的處理過程。
5.5.2 固體廢物分選技術包括人工分選、水力分選、風力分選、重力分選、磁力分選、浮力分選、電力分選、渦電流分選、光學分選等。
5.5.3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和后續處理的要求,對固體廢物的分選技術和設備進行選擇與組合。
人工分選適用于生活垃圾等混合廢物:水力分選適用于親水性和疏水性固體廢物的分選;重力分選適用于密度相差較大的固體廢物的分選:磁力分選適用于磁性和非磁性廢物的分選電力分選適用于導體、半導體和非導體固體廢物的分選:渦電流分選適用于固體廢物破碎切片中回收各類有色金屬的分選:光學分選適用于具光學特性差異較大的固體廢物的分選輕質固體廢物的分選可采用風力分選和電力分選:含黑色金屬固體廢物的分選可采用磁力分選或電力分選:含有色金屬固體廢物的分選可采用渦電流分選或水力分選。
5.5.4 固體廢物分選前應對其進行預處理,清除有毒有害成分或物質,將大塊固體廢物破碎、篩分,以改善廢物的分離特性。
5.5.5 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選時,采用的水力分選、磁選和渦流分選設備的效率應大于90%,其它分選設備的效率不應小于70%。采用水力分選技術時,應采用密閉循環系統,提高水資源再生利用率。
5.5.6 分選設備應具有防粘、防纏繞、自清潔、耐磨和耐腐蝕的性能。
5.5.7 固體廢物的分選設備應加設罩/蓋,以保證分選系統封閉。
5.6 中和技術要求
5.6.1 中和是通過加入藥劑將溶液的pH值調節到中性的反應過程。
5.6.2 中和工藝適用于液體、泥漿、污泥等液態、半固態廢物的pH值調節。應優先考慮利用廢堿(酸)液、堿性(酸性)廢渣對酸性(堿性)廢物進行中和反應。
5.6.3 將酸性廢物溶于水時,應向水里緩慢添加酸性廢物,不可將水直接傾倒至酸性廢物中,避免產生大量熱量。
5.6.4 中和工藝裝置和管路應采用抗壓、防腐蝕、耐高溫材料,同時配備液位計和pH計,對液位和pH值進行在線監控。
5.65 待處理的腐蝕性廢物的貯存應滿足GB15603和GB18597的相關要求。
5.7 絮凝沉淀技術要求
5.7.1 絮凝是將懸浮于液態介質中的微小、不沉降的微粒凝聚成較大、易沉降的顆粒的過程。沉淀是將原液中的一種或幾種成分通過化學反應轉變為固相物質的過程。絮凝和沉淀過程通常在同一裝置內進行。
5.7.2 固體廢物的絮凝沉淀類型包括氫氧化物沉淀、硫化物沉淀、硅酸鹽沉淀、碳酸鹽沉淀、無機或有機配合物沉淀等。
5.7.3 固體廢物絮凝沉淀前應對其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以保證固體廢物的均勻性,提高絮凝沉淀過程的提取效率。
5.7.4 絮凝設備、連接管道、投配機和攪拌機等應采用防腐蝕材料或進行防腐處理。
5.7.5 絮凝沉淀過程應嚴格控制pH值有條件時應設置pH值自動控制儀,并與加藥計量泵耦合,以保證最佳的絮凝沉淀效果。
5.7.6 處理含揮發性或半揮發性成分的固體廢物絮凝沉淀池應密閉并遠離火種,以避免毒性物質釋放、爆炸和火災等危險。
5.8 氧化/還原技術要求
5.8.1 氧化還原是通過氧化或還原反應,使固體廢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價態發生變化,轉化為無毒害或低毒害且具有化學穩定性物質的過程。氧化還原常作為含重金屬廢物、金屬硫化物、金屬氣化物等有毒有害無機物的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前的預處理技術。
5.8.2 固體廢物的氧化/還原技術包括濕法氧化還原和火法氧化還原。
濕法氧化/還原適用于處理廢液、污泥和泥漿等液態或半固態廢物,也適用于酸法處理廢電路板等固態廢物?;鸱ㄑ趸€原適用于處理固態廢物。
5.8.3 固體廢物氧化/還原前應對其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以保證固體廢物粒度的均勻性,提高固體廢物在氧化還原處置過程中的轉化效率。
5.8.4 常用氧化劑包括氯和次氯酸鹽、過氧化氫、高錳酸鉀和臭氧等。氧化劑的使用、貯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氯和次氯酸鹽作為氧化劑處理廢物應嚴格控制pH值以保證氧化效果。應采取措施預防氯氣貯存和搬運過程的潛在危險。
(2) 過氧化氫適用于處理含有氧化物、甲醛、硫化氫、對苯二酚、硫醇、苯酚和亞硫酸鹽等成分的廢物。過氧化氫應保存于專用貯存容器,并加入抑制劑保證過氧化氫貯存過程的分解率小于1%。
(3) 高錳酸鉀適用于處理含有酚類化合物、氧化物等物質的廢物,如含可溶性鐵和錳的酸性廢液等。
(4) 臭氧適用于處理含有氧化物、酚類化合物和鹵代有機化合物等成分的廢物。
5.8.5 常用還原劑包括二氧化硫、硫酸亞鐵、亞硫酸鹽、硼氫化鈉、煤粉等。還原劑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二氧化硫、硫酸亞鐵、亞硫酸鹽適合于處理含鉻廢物,應嚴格調節pH值和氧化還原電位控制反應進程;
(2) 硼氫化鈉適用于處理含鉛、汞、銀、鎘等重金屬的廢物,以及含、有機酸、氨基化合物等有機化合物的廢物。
5.8.6 濕法氧化還原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確保引入的其他物質不造成二次污染。
(2) 應根據固體廢物特點確定廢物粒度、液固比、pH值、反應時間等工藝參數。
(3) 應控制氧化/還原反應殘渣的產生量。
5.8.7 火法氧化還原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根據廢物成分確定氧化劑(或還原劑)的用量,固體廢物與氧化劑(或還原劑)在進入氧化還原設施之前應混合均勻。
(2) 采用回轉密進行火法氧化還原時,應控制進入回轉窯的空氣量以保證氧化(或還原)氣氛,確?;剞D窯中氧氣和一氧化碳含量有利于高溫氧化(或還原)反應的進行。
(3) 火法氧化還原設施應配各自動控制系統,以控制轉速(回轉窯)、進料量、風量、溫度等運行參數,在線顯示氣體濃度、風量、溫度等運行工況。
(4) 火法氧化還原設施應配備煙氣脫硫、脫硝凈化裝置和除塵設施,并對廢氣中的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進行在線監測。
5.8.8 火法氧化/還原過程產生的煙氣應進行必要的收塵處理,收集的煙塵應返回原火法氧化還原系統,或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
5.9 蓁發結晶技術要求
5.9.1 蒸發結晶是固體廢物形成溶液后,使溶劑不斷揮發而析出溶質的過程。
5.9.2 蒸發結晶適用于水溶液或有機溶液的蒸發濃縮處理,尤其是熱敏性廢物:冷卻結晶適用于對晶體粒度要求高且產量較大的固體廢物分離。
5.9.3 固體廢物結晶處理前應對其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以保證固體廢物的均勻性。
5.94 蒸發結晶器應具備觀察孔、目鏡、清洗和排凈孔。應對溫度、液位、壓力等參數進行實時監控:受壓力容器(包括蒸發器、預熱器等)不應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不可在蒸發結晶器運行時用水沖洗目鏡或帶壓緊目鏡螺絲:更換目鏡應在蒸發結晶器內壓力降至常壓后進行。
5.9.5 蒸發結晶器運行過程中蒸發效能下降時,應進行蒸發器堿洗或酸洗除垢。清洗后產生的酸性(堿性)廢水應倒入稀酸(堿)槽,經處理后優先循環利用。
5.9.6 固體廢物蒸發結晶過程如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應采用密閉裝置(應留有泄氣孔)和氣體收集設施。
5.9.7 蒸發結晶過程產生的冷凝液和粘稠剩余物,應經濃縮、脫水等預處理后優先進行回收利用,或送至有相應資質和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
5.9.8 固體廢物蒸餾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污染控制要求可參考本節。
5.10 燒結技術要求
5.10.1 燒結是通過固體廢物顆粒間的粘結以實現有害成分固定化的熱處理過程。燒結適用于含重金屬廢物(含砷和含汞廢物除外)的處理。
5.10.2 固體廢物的燒結技術包括抽風燒結和窯內燒結。抽風燒結分為連續式燒結和間歇式燒結,窯內燒結分為回轉密燒結和懸浮式燒結。
5.10.3 含重金屬廢物的燒結處理應控制氧化還原氣氛、燒結溫度等,防止重金屬的活化。
5.10.4 固體廢物燒結過程的工藝布置應盡量減少物料的轉運次數并降低其落差,以減少揚塵量。應對產生或散發的粉塵采取密封和收塵措施。
5.10.5 固體廢物燒結過程應推行清潔生產工藝,優化工程設計,實現常規污染物與二嗯英協同減排:為減少二嗯英等的產生與排放,可選用低氯化物含量原料、減少氯化鈣使用、對原料進行除油預處理、增加料層透氣性、采用粉塵返料造球等方式。
5.10.6 固體廢物燒結過程應采用循環技術減少燒結廢氣產生量和排放量。
5.10.7 固體廢物燒結過程應防止噪聲污染。工藝設計應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應對高噪聲設備采取消聲、減振或隔聲等措施,確保設備運轉時廠界噪聲符合GB12348的要求。
5.11 熱解技術要求
5.11.1 熱解是在無氧或接近無氧的狀態下,固態或液態有機廢物中的大分子鏈被切斷、裂解成低分子鏈的油氣,油氣經過冷凝及分離得到輕質油或重質燃油等資源化物質,同時產生氣體及固體殘渣的過程。
5.11.2 固體廢物的熱解技術包括固定床熱解、移動床熱解、回轉窯熱解和流化床熱解等。
5.11.3 固體廢物熱解前應對其進行破碎、分選等預處理,以保證廢物的均勻性,提高廢物的熱解效率,減少熱解廢氣的產生。采用熱解技術處理污泥的含水率宜低于30%。
5.11.4 熱解設備應配備溫度自動控制裝置,應具備良好的密封性,操作過程應防止裂解氣體外泄,熱解設備和煙氣管道應采取絕熱措施。
5.11.5 在啟動熱解爐時,應先將爐內溫度升至熱解爐設計溫度后才能投入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投入量應逐漸增加,直至達到額定熱解處理量。在關閉熱解爐時,停止投入固體廢物后,應立即啟動助燃系統,以保證爐內固體廢物裂解完全。熱解爐運行時應減少停機或啟動次數。
5.11.6 固體廢物熱解作業應實時監測除塵器的運行狀態,排放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及時停爐進行處理。
5.11.7 固體廢物熱解產生的氣體應優先循環利用作為熱解的燃料,不能回收利用的應焚燒處理后排放。
5.11.8 固體廢物熱解產生的炭黑和底渣,應采取分離、造粒等方法綜合利用,分離、造粒過程應采取設備密閉和水法造粒等措施以防止炭黑粉塵散逸。對不回收利用的殘余物的處置應符合本標準第5.1.9條的要求
5.12 生物處理技術要求
5.12.1 生物處理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謝活動降解有機固體廢物的過程。
5.12.2 固體廢物的生物處理技術包括堆肥和厭氧消化等。
5.12.3 堆肥工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對堆肥原料進行脫水、脫鹽、碳氮比調節等預處理
(2) 應合理控制堆肥溫度、持續時間
(3) 應采取措施控制堆肥預處理車間和堆肥車間的臭氣排放
(4) 固體廢物堆肥過程產生的滲濾液收集后應進行集中處理,處理后的滲濾液應優先考慮循環利用
(5) 堆肥產品符合GB8172、GB38400、GBT23486、GBT24600、CJT309、CJIT362的相關質量要求。
5.12.4 厭氧消化工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特點、所在地氣候條件選擇濕式或干式厭氧消化工藝;
(2) 應合理控制消化物料碳氮比(CN)、堿度(以CaCO3計)、含固率等指標;
(3) 應合理控制厭氧消化溫度和物料停留時間
(4) 產生的沼液應有效收集后集中處理,處理后的水應優先考慮循環利用
(5) 厭氧消化后產生的沼渣應進行回收利用;
(6) 沼液做液體肥料時,應符合GBT17420的要求。
5.12.5 厭氧消化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具有良好的防滲、防腐、保溫和密閉性
(2) 應根據處理規模、發酵周期、容器強度等因素確定合適的容量
(3) 結構應有利于物料流動,避免產生滯流死角
(4) 應具有良好的物料攪拌、勻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5.12.6 厭氧消化場所應配置完善的通風除臭設施及噪聲控制設施
5.12.7 固體廢物生物處理過程使用微生物菌劑的,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使用符合規定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6、固體廢物建材利用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6.1 固體廢物建材利用設施應配備必要的廢氣處理、防止或降低噪聲與粉塵處理等污染防治裝置。
6.2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水泥過程及產品的污染控制應滿足GB30485、HJ662與GB30760的要求。
6.3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磚瓦、輕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參照GB30760的要求執行。
6.4 固體廢物建材利用過程中的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污染控制應分別滿足本標準中相應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要求。
7、固體廢物土地利用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7.1 固體廢物土地利用的前處理設施應具備必要的廢水處理、廢氣處理、防止或降低噪聲粉塵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廢水排放應符合GB8978的要求,廢氣排放應符合GB18484、GB16297、GB14554的要求,周界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1454的規定,廠界噪聲應達到GB12348的要求,作業區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允許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
7.2 生活污泥的土地利用應符合GBT23486、GBT24600、CJT300、CIT362等的相關要求。
7.3 為防范固體廢物土地利用的環境風險,應技照GB15618、GB3600和GBT14848的要求對土地利用區域內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采樣監測。
7.4 固體廢物土地利用過程中的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污染控制應分別滿足本標準中相應再生利用工藝單元的要求。
8、監測
8.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企業應定期對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產品進行采樣監測,監測頻次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當初次再生利用某種危險廢物時,針對再生利用產品中的特征污染物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天1次:連續一周監測結果均不超出環境風險評價結果時,在該危險廢物來源及投加量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周1次:連續兩個月監測結果均不超出環境風險評價結果時,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若在此期間監測結果出現異?;蛭kU廢物來源發生變化或再生利用中斷超過半年以上,則監測頻次重新調整為每天1次,依次重復。
(2) 當初次再生利用除危險廢物外的某種固體廢物時,針對再生利用產品中的特征污染物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周3次:連續二周監測結果均不超出環境風險評價結果時,在該廢物來源及投加量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連續三個月監測結果均不超出環境風險評價結果時,頻次可減為每年1次:若在此期間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或固體廢物來源發生變化或再生利用中斷超過半年以上,則監測頻次重新調整為不低于每周3次,依次重復。
8.2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中,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對場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進行采樣監測,以判斷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是否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未來十年:固廢處理處置將領跑我國環保產業發展
環保產業發展指數指標體系由3個一級指標(產業發展基礎、產業發展環境和產業發展能力)、10個二級指標(產業規模和產業結構;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和市場因素;營運能力、融資能力、投資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和出口能力)和26個三級指標(從業人員、資產總計和環保業務出口收入占比等)構成。
以環保產業發展指數為100基數,經專家調查分析2017-2018年度的數據顯示:在強勁的發展能力增長的帶動下,固廢處理與資源化領域發展的指數穩居頭把交椅,環境監測領域緊隨其后,上述兩個領域的發展指數都大于100,都遠遠超過環保產業整體的發展指數。因此,2020年及以后,固廢處理與資源化產業將持續發力,繼續帶領環保產業發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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